答案:上述估价报告有多处错误,具体如下:
(1)估价对象描述中缺少权益状况说明。(如土地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剩余期限及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在期满后是否对收回的建筑物给予补偿等)
理由:估价对象的描述应做到层次清晰、用语表达简单、准确。估价对象基本状况应概要说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土地基本状况应包括四至、面积、形状、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土地使用期限等。
(2)没有说明房屋改变用途及重建是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在估价对象说明中,对建筑物说明不够全面,如缺少交通,公共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区位状况说明,建筑物建成年份,结构,层高等说明。
(4)超市还应选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理由:超市属于收益性物业,在采用比较法的同时也应采用收益法对其进行估价。
(5)缺拟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定义。
理由:估价方法要说明本次估价所采用的估价方法名称和定义。所采用的估价方法定义应准确、简明。
(6)估价结果中应说明在建写字楼单价。
(7)收益期限的选取没有说明原因或依据。
(8)收益法只选择一个参照物,客观性不够。
(9)全年收益天数按300天计算错误。
(10)确定报酬率不能只参照一个实例。
理由:报酬率采用市场提取法确定,选取同类房地产的交易实例,通过试算法与线性内插法求取,不能只参照一个实例。
(11)比准价格应为收益价格。
理由:在测算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中,按净收益和报酬率保持稳定的趋势考虑,代入有限年期公式求取的是估价对象在经营使用状态下的收益价格而不是比准价格。
(12)应该首选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计算。
(13)未来发生的投资利息中应包括在建工程投资的利息。
理由:投资利息的计息期起点为应计息项目费用发生时点,终点是建设期的终点。为便于投资利息的计算,销售费用应区分为竣工(或者说是开发完成)之前发生的费用和竣工(或者说是开发完成)之后发生的费用,在竣工(或者说是开发完成)之前发生的费用应计息,在竣工(或者说是开发完成)之后发生的费用不计息。在建工程投资的利息应计算在内。
(14)缺少未来发生的利润的计算。
(15)缺少开发商开发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同时此项也应计算利息。
理由:根据在建工程建设进度,需测算后续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投资利息、续建利润和购买在建工程的税费。
(16)缺少附件的有关内容。
理由: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一份完整的叙述式估价报告通常由以下八个部分构成:①封面;②致估价委托人函;③目录;④估价师声明;⑤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⑥估价结果报告;⑦估价技术报告;⑧附件。
(17)光辉大厦的租金收入是否有租约限制、是否是客观收益,没有说明。
理由:估价中采用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等,除了有租约限制的以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为此,除了有租约限制的以外,利用估价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测算出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等后,还应与类似房地产在正常情况下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等进行比较。如果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则应对它们进行适当的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有租约限制的,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应采用租约约定的租金(简称租约租金,又称为实际租金),租赁期限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的市场租金。
(18)技术报告中没有说明对在建写字楼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的理由。
(19)没有说明空置率是预测的客观空置率。
(20)在确定收益价格时,未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能够在已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对收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1)假设开发法缺少投资利润,销售费用,取得待开发房地产税费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