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多处错误,具体如下:
(1)估价对象缺少房地产权属状况描述;
理由:估价对象的描述应做到层次清晰、用语表达简单、准确。估价对象基本状况应概要说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
(2)缺少价值定义;
理由:房地产估计报告中应说明估价的价值类型和估价价值即价值定义。
(3)酒店大堂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当;
(4)结果报告中与技术报告的建筑面积不吻合;
(5)酒店第一、二层市场比较法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形式错误;
(6)第2层估价交易案例一综合修正超过30%;
(7)第2层为收益性物业,应选用收益法为其中一种方法;
理由:第二层出租给某公司经营酒楼,是收益性物业。具有现实收益性或潜在收益性的房地产,均属于广义的收益性物业,均可使用收益法作为估价方法,特别是在相邻路段同类型或相近类型收益性房地产数量众多的区域。
(8)第10~13层尚可使用年限,应为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即为29年;所以10~13层的价值为V=8351200/8%×[1-1/(1+8%)29]=93186080.28(元);
理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孰短原则,确定房地产收益期限为建筑物耐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最小值。
(9)第10~13层估价时未采用客观的、未来的收益水平;
(10)对酒店大堂的估价有重复计算;
(11)第10~13层估价求收益时未考虑入住率;
(12)确定报酬率时安全利率选用不当;
(13)第20层估价时年净收益求取方法错误;
(14)第20层估价时未考虑5年以后的收益;
(15)总价不应再扣除折旧;
(16)缺少估价作业日期;
(17)缺少确定估价结果的理由;
(18)第20层的资本化率应与第10~13层有所不同;
(19)应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理由: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应遵循谨慎原则,不得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得低估法定优先受偿款及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