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的问题:
①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不对,应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违反《城乡规划法》。
②将总规公园绿地更改为商业综合体不合理,生态廊道属于总规强制性内容,控规不得擅自变更。
③控制性详细规划与镇国土空间规划应相互协调,不应编制完成后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
④镇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进行审批。
⑤报送审批前缺少规划草案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等流程。
(2)处理方式:
①针对镇人民政府未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针对县人民政府违规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
③针对编制单位,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