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主体及流程不合理,保护范围划定主体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应先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2)文物保护单位划定范围不合理,应将文物建筑遗址及南侧文物建筑本体及一定的安全范围共同划入。
(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及时限不合理,组织编制主体应为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期限应在一年内完成。
(4)拆除历史建筑不合理,违反《历史文化各城各镇名村保护条例》。
(5)新建文化设施不合理,破坏历史文化延续性与原真性,且不利于历史风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