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80年5月,甲企业取得该宗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2)2003年4月,企业改制,政府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该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3)2006年2月,政府收购该宗地;
(4)2007年3月15日,政府通过拍卖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
(5)2009年5月5日,通过置换方式,乙公司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丙公司。
2.(1)估价基准日。第一次:2003年4月30日;第二次:2007年3月15日。
(2)设定用途。第一次:工业;第二次:居住。
(3)容积率。第一次:0.87;第二次:3.0。
(4)权利状况。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期:第一次,50年;第二次,70年。
(5)基础设施情况。第一次:工业用途下的五通一平;第二次:居住条件下的五通一平。
3.(1)初始登记:甲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
(2)变更登记: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成出让土地使用权。
(3)注销登记:甲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
(4)初始登记:乙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
(5)变更登记:丙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