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某项目总投资为100亿元,既有法人A公司决定与B公司和C公司一起合作开发,出资比例分别为A公司45%、B公司30%、C公司25%;项目利润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分配。
采用既有法人融资,则A公司需要出资45亿元、B公司需要出资30亿元、C公司需要出资25亿元。每家公司的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贷款,或者二者的混合。如果是贷款,则由借款公司负责还贷付息,当从项目中获得的项目收益不够还贷时,公司需要利用其他的项目或业务的收益来补足;进行清算时,如果项目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则追索到公司的其他资产。以A公司为例,A公司的45亿元资金中部分是自有资金,部分是贷款,如图9-2所示。

如果采用新设法人融资,需要在三家公司之外成立独立经济实体(如新设法人),由该经济实体进行项目融资。假设项目的债股比为70:30,则需要70亿元外部贷款,30亿元股本资金;其中,既有法人A公司需要出资13.5亿元、B公司需要出资9亿元、C公司需要出资7.5亿元。每家公司的股本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贷款(以既有法人名义借款),或者二者的混合。假设股本资金都是自有资金。每家公司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专门成立的子公司进行投资。新设法人负责融资70亿元贷款,并承担还贷责任,以项目资产和预期收益作抵押,用项目收益进行还贷付息,还贷盈余才能进行分红;进行清算时,清算范围限定在项目资产之内,不追索既有法人公司的其他资产,如图9-3所示。

正确答案
既有法人融资与新设法人融资的比较如表9-1所示。
表9-1既有法人融资与新设法人融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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