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经营污水处理的蓝胜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堆放在厂区内的绿化带上,市政管理局以蓝胜公司违法排放污泥,责令其10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清理污泥,蓝胜公司逾期未清理。市政管理局对其进行催告,蓝胜公司仍不清理,市政管理局委托某清理公司代为清理,由蓝胜公司支付清理费用,并对蓝胜公司罚款10万元,对蓝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罚款2万元。蓝胜公司对代履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政府经过审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蓝胜公司对复议维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政管理局没有污泥管理权限,请求撤销市政管理局“代履行”决定,撤销市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要求市政管理局对其处理污泥提供安置场地。
被告辩称,污泥处理也是污水处理的一部分,市政管理局具有污泥监督管理权限,但是不具有指定污泥安置场地的法定义务。
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办〔2015〕57号文件《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关主要职责的内容规定,市政局作为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问题:
1.通知限期10日内对违法排放的污泥进行处理的行为性质?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蓝胜公司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孙某没有起诉,法院能对追加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处罚合并处理吗?
4.代履行的程序要怎么进行?简述行政机关代履行的程序。
5.市政管理局对污泥治理有没有监管权和处理权?
6.针对原告的请求三“要求市政管理局履行设置污泥处理地点的职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本题考查行政法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考查上,同时需要运用给定的法条对案件进行分析,考查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本题的各问之间关联性不强,逐一进行分析即可,但定性题目比较多,对分析的准确性要求较高。难点在于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多且较分散,应注意找准关键词进行检索和定位。
1通知限期10日内对违法排放的污泥进行处理的行为性质?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蓝胜公司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孙某没有起诉,法院能对追加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处罚合并处理吗?
4代履行的程序要怎么进行?简述行政机关代履行的程序。
5市政管理局对污泥治理有没有监管权和处理权?
6针对原告的请求三“要求市政管理局履行设置污泥处理地点的职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问题1.
【分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较为简单,能够区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三种情形即能正确作答。就本案中通知限期10日内对违法排放的污泥进行处理的行为性质有两种观点,可择一作答。
观点一:通知限期10日内对违法排放的污泥进行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理由在于,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本案中,蓝胜公司擅自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堆放在绿化带上,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市市政管理局责令其清理污泥,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依法属于强制措施。
观点二:该行为属于行政命令中的责令限期改正,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核心是“暂时性控制”(如查封、扣押),而本案中市政管理局责令蓝胜公司清理污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属于要求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命令。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3条规定,对擅自堆放污泥的行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这一规定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为纠正违法的命令性措施,而非暂时性控制。

问题2.
【分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通过检索法条进行法律适用即可,需注意同时考虑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答题格式上,可以先写明本案依据的法条,再结合案情进行分析。
(1)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依法以原机关市市政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市政府为共同被告,以原机关市市政管理局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法由原机关市市政管理局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市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市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复议机关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问题3.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并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考查行政诉讼的法理分析和对法条的理解,具体分析蓝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孙某的处罚理由,判断能够合并审理。答题格式上,可以先得出结论,再引用法条,最后结合案情进行分析。
法院不能对追加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处罚合并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审理范围限于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蓝胜公司仅起诉“代履行”决定及复议维持,未涉及对孙某的罚款;孙某本人也未起诉,该处罚属于未被诉的独立行政行为。合并审理需满足“同一事实”“同一法院”等条件,而对蓝胜公司的代履行与对孙某的罚款虽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但当事人不同(公司与个人),且孙某未起诉,故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


问题4.
【分析】本题考查代履行有关规定,提问方式直接,较为简单,检索《行政强制法》第三节进行阐述即可。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②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③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法条链接】《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51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问题5.
【分析】本题考查对于材料中给定法条的运用,应当分析案件性质,在给出的法条中进行选择适用,最后得出结论。给出的法条中,第5条规定的是不同级别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第30条是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有关规定,第53条是对违法行政后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文件是对具体主体的规定。本题涉及主体权限问题,优先考虑第5条和市政府文件。答题格式可以按照结论、法条引用、结合案情分析的顺序来写。
市政管理局对污泥治理有监管权和处理权。
(1)监督权: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处理权:
市政府办公室〔2015〕57号文件《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关主要职责的内容规定,市政管理局作为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问题6.
【分析】本题考查对材料中给定法条的运用,应当分析案件性质,在给出的法条中进行选择适用,最后得出结论。给出的法条中,第5条规定的是不同级别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第30条是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有关规定,第53条是对违法行政后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文件是对具体主体的规定。本题涉及主体权限问题,优先考虑第30条。答题格式可以按照结论、法条引用、结合案情分析的顺序来写。
法院应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污泥处理的义务主体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蓝胜公司),其需自行安全处置污泥并记录去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市政管理局)的职责是监督管理,而非直接提供污泥安置场地。
法律未规定市政管理局有“设置污泥处理地点”的法定义务,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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