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分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程序的适用情形。主要考查内容为法条规定,需注意检索法条的准确度和速度。本题中,公安机关对黄二取保候审行为的判断需要从保证金数额和取保候审时间两个角度考虑。保证金数额因涉及审判取保候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应当优先检索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取保候审时间因涉及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且公安机关参与的是侦查阶段,应优先检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整体答案先定位法条,再根据法条点明结论,最后对结论进行展开分析。
没收保证金并责令重新缴纳的行为正确,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间的做法不正确。
(1)公安机关没收8万元保证金,责令黄二重新交纳12万元保证金的做法正确。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本案中,黄二经两次传唤均未到案接受讯问,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法定义务(第71条第1款第3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上述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公安机关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做法不正确。理由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第3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且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多次对黄二适用取保候审,适用前述规定,期限应累计计算,而非重新计算。
问题2.
【分析】本题考查二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考查内容为法条规定,需注意检索法条的准确度和速度。对于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根据关键词“认罪认罚”能够检索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应当先定位法条,再根据法条点明结论,最后对结论进行展开分析。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正确。理由如下: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7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本案现有证据(黄一和黄三的供述、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车、刀等)足以证明黄二参与砍人,但是,黄二仅承认“开车逼停、踢了一脚”,而不承认持刀砍人,即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并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不属于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情形,其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认属于不认罪。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对黄二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
问题3.
【分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有关规定。主要考查内容为法条规定,需注意检索法条的准确度和速度。《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特别程序中有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一章专门规定,优先检索《刑事诉讼法》。就答题格式而言,应当先定位法条,再根据法条点明结论,最后对结论进行展开分析。
本案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本案中,黄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且一审已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远超3年有期徒刑上限,不符合刑罚要件,故不能适用和解程序。
问题4.
【分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辩护人有关规定。主要考查内容为法条规定,需注意检索法条的准确度和速度。重点在于辨析,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下应该优先适用何种辩护的问题。虽然题中给出的主体是检察院,但属于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优先检索《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由于这种情形不属于原则性规定,而属于细分领域,因此选择《刑事诉讼法解释》。就答题格式而言,应当先定位法条,再根据法条点明结论,最后对结论进行展开分析。
甲市检察院拒绝黄二母亲委托的辩护律师钱某不正确。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根据以上法条有关规定,在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下,应当听取被告人意见,由其选择辩护人人选,体现了对被告人选择权的保护。本案中,甲市检察院未听取黄二的意见,直接拒绝其母亲委托的律师钱某,剥夺了黄二的辩护选择权,违反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为: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黄二的意见,由黄二确定辩护人的人选,不能以已有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由拒绝黄二母亲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
问题5.
【分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案件中抗诉有关规定,主要考查对法条的理解,答案不唯一,根据法条内容言之有理即可。本案中存在认罪认罚情节,主体是甲市检察院,因此优先检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就答题格式而言,应当先引用法条,后择一种观点展开作答,无需进行观点展示。
本题是开放性问题,任选下列一种作答即可: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1)观点一:不适当。
理由:首先,检察院抗诉必须以一审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其次,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本案中,黄二虽然对认罪认罚反悔,但一审判决的量刑并无明显不当。
(2)观点二:适当。
理由:一审判决建立在黄二认罪认罚基础上,但黄二对主要的犯罪事实不承认,属于不认罪,而且黄二在一审判决后主张考虑从犯因素,认为量刑过重,属于不认罚,其行为已不符合“认罪认罚”的实质要求,导致一审基于认罪认罚作出的10年量刑明显不当,属于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体现。
问题6.
【分析】本题考查二审认罪认罚案件有关规定、二审量刑调整有关规定。属于法条检索与法条分析相结合的题目,重点解析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不服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量刑问题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形。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优先检索《刑事诉讼法》第二编中第二审程序有关规定。就答题格式而言,应当先定位法条,再根据法条点明结论,最后对结论进行展开分析。
二审法院应当改判,加重黄二的刑罚。理由如下:
(1)二审功能与审理原则: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需对一审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因检察院已抗诉,二审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可加重刑罚。
(2)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黄二在一审中签署具结书后反悔,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上诉,属于“不认罪不认罚”,从宽量刑的基础已丧失,一审基于认罪认罚作出的10年判决显失公正。
(3)刑罚调整:本案无新证据和新事实,但黄二的反悔行为表明其无真诚悔罪态度,结合其犯罪情节(参与追砍致人死亡,系主犯),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在法定刑(10年以上)范围内加重刑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