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设置二级监理机构不合理。因为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规定,高速公路开工里程在10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2.总监办配备的监理人员不合理。
理由: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试验员等。
3.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的监理经历。
4.所列总监办的各项职责是正确的。
所列驻地办职责中的(1)(2)(3)(8)(9)不妥,这些职责应是总监办的职责。
5.本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不完备,还缺少以下几种文件:(1)投标函;(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3)委托人要求;(4)监理服务费用清单;(5)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6.按监理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监理合同协议书排在最前面,因此,应以合同协议书的规定为准。
7.监理合同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监理工作目标是确保工程获得‘鲁班奖’”不妥。
因为“鲁班奖”是一种工程质量奖项,监理单位的产品是服务。因此,确保工程质量,获得“鲁班奖”是施工单位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不妥。
因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约定,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也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
(3)“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不妥。
因为按照监理合同条款约定,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
(4)“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可直接向承包人提出”不妥。
因为按监理合同条款约定,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