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一: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
正确做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妥之处二:通用措施费项目均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
正确做法:通用措施费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妥之处三:最终按固定总价合同签订施工合同。
正确做法:本项目是群体住宅工程,工程类别多、体量较大,技术相对复杂且工期暂定5 年。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所以本项目不适合于固定总价合同。
2.违法一:A 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 单位。
理由:物业配套楼包括主体结构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所以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违法二:C 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法三:A 单位将自行施工的10 栋楼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包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
理由:包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不妥,这样分包劳务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以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