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不妥;理由:投标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交。
(2)不妥;理由: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建议书不应包含报价。
(3)妥当;理由:招标人应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可接受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4)不妥;理由:仍应以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为主进行评审。
2.
①建设单位;②施工单位;③施工单位;④建设单位;⑤施工单位。
3.
(1)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补偿申请;正确做法: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补偿申请。
(2)合理的费用补偿项:两个月的设备保管费、配件采购费。
4.
(1)不妥之处:监理员签发《监理通知单》;正确做法:监理员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单》。
(2)不妥之处:分包单位将编制的幕墙工程返工处理方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正确做法:分包单位将其编制的处理方案报送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