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2011年7月15日,经某市政府下辖的县政府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与A公司(乙方)协商共同开发寿光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双方签订了《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乙方同意就寿光市天然气利用项目进行合作。二、甲方同意乙方在寿光市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范围包括渤海化工园区(羊口镇)、侯镇化工园区、东城工业园区,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三、甲方充分考虑天然气项目具有公共事业的特点,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该项目在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和经营提供最大程度的支持。四、乙方应保证在中石油管网为寿光市争取足够的天然气指标,甲方应全力配合。如果乙方不能保证寿光市实际用气需求,则甲方有权依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六、本协议正式签署后,乙方对寿光市燃气项目积极开展工作,甲方利用自身优势给予积极配合。签订协议8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则本协议废止。”
协议签署前后,A公司陆续取得了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批复、管线路由规划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环评意见书等手续。同时,A公司对项目进行了部分开工建设。
2014年7月1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A公司发出催告通知,载明:“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工业、商业用户及时用气。现通知你公司抓紧办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若收到本通知2个月内经营许可手续尚未批准,我县将收回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区域,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2016年4月6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印发“镇村通”天然气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决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A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并授权B公司经营管理。A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8月20日,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收回A公司燃气经营区域授权的决定,但未告知该公司起诉期限。2016年10月10日,A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县政府收回A公司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 材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问题】
1.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哪些?请阐明理由。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请阐明理由。
3.A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请阐明理由。
4.请分析县政府收回A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性质。
5.县政府收回A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合法?请阐明理由。
6.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请阐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是原告,县政府和市政府是共同被告,B公司是第三人。首先,A公司是原告。县政府收回A公司的特许经营权,A公司是行政相对人,与被诉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A公司是原告。其次,县政府和市政府是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题,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县政府和市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最后,B公司是第三人。县政府将A公司已经部分建成的天然气特许经营区域授权给B公司经营,B公司与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为复议维持案件,以原机关县政府的身份确定级别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本题,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刚好重叠了,就是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未告知A公司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A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A公司于10月10日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4.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监督措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题,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全部建成天然气设施,影响到了经营区域内用户的用气,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县政府收回A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性质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的事由,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5.不合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未经听证会,违反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因此构成违法。
6.(1)法院判决:确认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反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关于取消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处理程序中应召开听证会的规定。因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一旦撤销,最终会影响居民供气需求及区域发展规划,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故该行政行为应予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复议机关作出错误的维持决定,法院应当一并撤销。
查看解析

相关试题

刷题小程序
法律职业(主观题 )题库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