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考答案】(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理由:招标人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2.【参考答案】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d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d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d。不妥之处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参考答案】(1)施工合同争议处理和竣工结算审查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施工合同争议处理和竣工结算审查都是监理单位的分内职责,不需要作为附加工作。(2)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不属于监理工作范围,如有必要让监理单位承担,应作为附加工作。4.【参考答案】(1)施工单位拒绝复验不妥当,监理机构做法妥当。理由: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2)该隐蔽工程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解析】
1.【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核的是有关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条件的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核的是有关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d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d。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核的是监理单位的职责问题。属于监理单位分内职责的工作不能作为附加工作,不属于监理单位分内职责的工作则应作为附加工作。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因此监理单位的分内职责包括施工合同争议处理和竣工结算审查,不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4.【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核的是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