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第2条的不妥之处: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室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
理由: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 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第3条的不妥之处:采用询价采购。
理由: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本案例中,需采购一台技术复杂的实验室分析仪器,不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3)第3条的不妥之处: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理由: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询问价格,确定
选择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的采购方式。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4)第4条的不妥之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理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①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本案例中,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不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