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招标人的观点不正确,投标人的观点正确。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也规定了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的做法,直接违反了这一条法律的规定。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依法进行招标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招标人。
(1)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才能称为招标人。
3.招标人在完成了对投标文件审查,确认评标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后,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