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该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
2、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依照上述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履职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履职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在2个月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企业于2020年7月20日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县政府收到后至今未予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企业于2020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在县政府收到履职申请2个月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的,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3、甲县政府。作出《关停企业批复》文件的是县政府,《批复》明确了由甲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关停工作,属于甲县政府委托甲县环保局实施关停工作,根据”谁委托谁被告“的规则,应当由甲县政府为被告。
4、不能。《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甲县政府系案涉生态保护地所在地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其负有行政补偿职责。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甲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关闭该企业,事实上撤回了行政许可,亦负有补偿职责。
5、责令甲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于企业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在实际给付之前尚有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的,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在行政机关没有就补偿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宜由法院运用司法权判定补偿的具体数额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