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善意取得原则,而张三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对于该办公用房不属于E的情况知情,仍将其登记于甲公司名下,不属于善意,甲公司不能取得该办公用房。
2、按认缴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约定按认缴或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否则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3、可以, 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股权受让人仅为名义股东。
4、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董事会能决定辞退总经理。适用无因解除。
6、不能。股权让与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