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2.张某等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 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