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合理。理由: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区别对待外地企业和当地企业;
(2)合理。
(3)不合理。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召开设计交底;
(4)不合理。理由: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踏勘由招标人组织,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
(5)合理。
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2)(4)(6)(7)(9)(10)。
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5)(8)(11)(12)。
3.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尚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报总监审批。监理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内容和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5)巡视、旁站和抽检等计划。
4.(1)不妥之处一:在验收前12小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不能参加隐蔽验收并告知施工单位。
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不能参加隐蔽验收,应提前24小时向施工单位告知。
(2)不妥之处二:分包单位由此将引起的费用索赔和工期延误向监理机构申请。理由:分包单位不应直接向监理机构申请相应的索赔,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进行报审。
5.(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交工验收。正确做法: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2)交通验收具备的条件:①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②施工单位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 2182)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③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④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⑤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⑦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