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招标工作不妥,因为该工作内容属于相关服务范围,而工程监理合同未委托相关服务工作;建设单位提出编制监理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不妥,因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故应在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不妥,因为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对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规定,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是总监的职责;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批准监理计划不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监理计划应由总监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批准。
3.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监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具体计划要求具体要点有:
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组成、规模、特点,结合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的目标,明确监理巡视、旁站、搞检和验收等具体计划要求。
4.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先于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因为专项施工方案是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之一。
5.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后,拟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后继续实施的考虑不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4.1.2条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报总监审批。监理过程中,监理细则应根据工程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监理实施细则补充、修改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