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特别想要一个孩子。便让在医院当护士的妹妹帮忙偷得A的儿子。养育一段时间后,觉得带小孩太劳累,以2000元卖给了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应数罪并罚 B
乙以到A市卖化妆品,月薪两、三千元为由,诱骗未成年少女同意后先让她们到B市,后由甲及其弟、弟媳将被骗少女运送至C市,组织她们在该市文化宫内的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乙的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数罪并罚 C
丙以帮助流浪儿童找到收养的家庭为借口,组织流浪儿童每天去地铁、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乞讨。丙的行为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 D
丁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活动时,未成年人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特别巨大时,对于丁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