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的时间存在不妥之处。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根据本案例中给出的相关信息可知,2012年5月26、27日为公休日,则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只有4天,少于法定的5天。
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组织评标前,招标人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包括:
(1)准备评标需用的资料,如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标底文件、开标记录等,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还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相应的评审报告;
(2)准备评标相关表格;
(3)选择评标地点和评标场所、到达现场的路线;
(4)布置评标现场,准备评标工作所需的工具,如准备好电脑、打印机、打印纸、笔、纸张等;
(5)对开标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并运到评标现场;
(6)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对其保密;
(7)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食、住、行等辅助性工作;
(8)其他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5.该工程施工项目完整的评标程序具体如下:
(1)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到;
(2)评标委员会推选或招标人指定主任委员;
(3)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和有关表格;
(4)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初步审查;
(5)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详细审查;
(6)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