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C、D、E观点的不正确之处及原因分别如下:
(1)A的观点不正确。
理由: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为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本次采购自动断路器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的项目,应采用国际招标。但本次采购估算合同价格为80万元人民币,根据相关法律,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2)C的观点不正确。
理由:发售期是指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之间的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日至停售日之间的期间可以少于20日。
(3)D的观点不正确。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发生特殊情况专家人数不足时,应重新随机抽取。
(4)E的观点不正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不应存在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
2.案例中行为的不妥之处及原因如下:
(1)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不妥;
理由:应在《中国日报》及《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
(2)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
理由: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