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六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该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两次申请行政复议,其不受理的原因分别是:
(1)依据《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此区人民政府不受理的原因是申请复议的主体不对,应当为为市人民政府或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市人民政府不受理的原因为超过具体行政复议期限。依据《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案至6月10日时,已经90天,超过60日受理期限。
补救措施:还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补救。依据《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两次复议均未受理且在诉讼期限,可以行政诉讼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