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甲在豪优惠超市购买某品牌火腿肠一袋,价款共计12.8元,回家后食用该火腿肠后,导致肠胃炎,上吐下泻,到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90元,后经查发现,甲在豪优惠超市购买的某品牌火腿肠是过期的,因为食用过期的火腿肠造成了甲的肠胃炎。甲遂向豪优惠超市提出索赔请求,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应该被支持的是:
A 豪优惠超市辩称,火腿肠系绿元公司厂家生产,甲应该向厂家索赔
B
豪优惠超市辩称,其可以退还过期火腿肠的价款12.8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C
甲要求关物超市赔偿其医疗费90元,并增加赔偿精神损失费
D
甲要求豪优惠超市赔偿其医疗费90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