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答案】
1、《房屋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为县政府。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县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故县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
3、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8 条第1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挥部无权强制执行。
4、属于行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或房屋时,就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支付期限等问题和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协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故,室内物品损失一般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因被告原则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不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故王某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0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其房屋损失应当按房屋拆除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商法答案】
1、王五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善意取得系物权变动的法定取得规则,既无所有权,也无处分权的无处分权人擅自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善意买受人系基于对所有权的信赖,支付合理对价(可约定,无需实际支付),完成公示而获得物权的制度。该案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问题的焦点是,股东的处分权是否受限制,是否是无权处分?新公司法删除了股权外转时其他股东同意权的规则,因此,股东的处分权并不受限制。因此股东系有权处分,不涉及无权处分时的善意取得问题。
2、担保合同有效 赵六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代表机关,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担保行为即公司的行为。同时B公司和C公司系善意第三人。 依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事项,第三人有合理审查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但是约定代表事项,对第三人不能强加其对股东会的审查义务。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该合同对善意第三人有效。
3、王五可请求股权登记,但其他股东可依法主张优购权。 李四与王五的股权交易可区分为股权买卖合同(负担行为)和股权转让(处分行为),二者订立的股权买卖合同有效。同时,二者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是有效的,但是其他股东享有优购权。学理上,优购权系形成权,其性质类似撤销权,即如果其他股东依法主张优购权的,将撤销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处分行为,导致王五无法获得股权,王五只能基于合同向李四主张违约责任。据此,王五经股权受让可以获得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可通过依法主张优购权的形式撤销该股权转让的处分行为。但是优购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决议对李四具有债法上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中股权5年内禁止转让的约定,可以从债和准物权(股权)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从债之领域来看,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法》第66条第3款),如果章程依法变更,则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5条)。如果李四违反该约定,则需要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准物权(股权变动)领域来看,如果李四将股权外转第三人,则李四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是股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受该章程限制?基于公司章程的债务合同属性,公司章程一般仅具有内部效力,无法约束外部第三人,即无法限制股权的处分,因此第三人可获得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可以依法主张优购权。
5、不能要求甲公司的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 基于债务相对性的基本原理,丙公司与A公司发生债务关系,应首先向A公司主张权利,而无法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依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题目中并未明确告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前提,因此,由于甲公司的出资债务并未届期,甲公司尚未负担出资瑕疵责任,丙公司无法直接向甲主张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