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案例分析】【本题为行政法与商法选做题】
【行政法】
【案情】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某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政府组建的某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 孙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量房屋为120平方米,以此时的市场房价计算,确定补偿30万,孙某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孙某没来得及搬迁,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直接强制拆除,未保全屋内物品,未登记记录。对孙某房屋物品造成了损失,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50万,屋内财物损失5万元,过渡期间租房补贴2万元。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29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问题】
1.《房屋征收决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王某对强制拆除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3.指挥部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中的协议是什么性质?
5.本案就室内物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6.对于王某提出的房屋价格的赔偿数额,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商法】
【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其中甲公司持股49%、乙公司持股31%、张三持股13%,李四持股7%。公司董事会由赵六(甲公司委派)、刘七(乙公司委派)、张三组成,赵六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A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张三和李四认缴的出资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完毕,甲公司和乙公司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公司成立时缴纳出资的一半,剩余部分在10年内缴清。
公司成立后变更公司章程,新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对此李四表示反对。其他股东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后因公司员工失误未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
李四伪造股东决议、其他股东的同意书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隐瞒公司章程变更事实,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王五。王五请求A公司变更股东登记,但遭到公司拒绝。
A公司股东会约定: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50万以上需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赵六代表A公司对外担保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担保金额为60万,B公司、C公司对A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均不知情。
A公司成立三年后,债权人丙公司对A 公司所享有的一笔800万元债权到期,丙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胜诉。

【问题】
1.对于李四的股权转让,王五能否善意取得该股权?
2.赵六代表A公司对外担保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金额为60万,未经决议是否有效?
3.王五可否主张股权登记?
4.A 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修改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对李四是否有效?
5.对于800万元到期债务,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的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

正确答案
【行政法答案】
1、《房屋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为县政府。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县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故县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
3、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8 条第1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挥部无权强制执行。
4、属于行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或房屋时,就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支付期限等问题和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协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故,室内物品损失一般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因被告原则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不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故王某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0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其房屋损失应当按房屋拆除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商法答案】
1、王五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善意取得系物权变动的法定取得规则,既无所有权,也无处分权的无处分权人擅自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善意买受人系基于对所有权的信赖,支付合理对价(可约定,无需实际支付),完成公示而获得物权的制度。该案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问题的焦点是,股东的处分权是否受限制,是否是无权处分?新公司法删除了股权外转时其他股东同意权的规则,因此,股东的处分权并不受限制。因此股东系有权处分,不涉及无权处分时的善意取得问题。
2、担保合同有效 赵六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代表机关,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担保行为即公司的行为。同时B公司和C公司系善意第三人。 依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事项,第三人有合理审查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但是约定代表事项,对第三人不能强加其对股东会的审查义务。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该合同对善意第三人有效。
3、王五可请求股权登记,但其他股东可依法主张优购权。 李四与王五的股权交易可区分为股权买卖合同(负担行为)和股权转让(处分行为),二者订立的股权买卖合同有效。同时,二者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是有效的,但是其他股东享有优购权。学理上,优购权系形成权,其性质类似撤销权,即如果其他股东依法主张优购权的,将撤销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处分行为,导致王五无法获得股权,王五只能基于合同向李四主张违约责任。据此,王五经股权受让可以获得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可通过依法主张优购权的形式撤销该股权转让的处分行为。但是优购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决议对李四具有债法上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中股权5年内禁止转让的约定,可以从债和准物权(股权)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从债之领域来看,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法》第66条第3款),如果章程依法变更,则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5条)。如果李四违反该约定,则需要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准物权(股权变动)领域来看,如果李四将股权外转第三人,则李四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是股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受该章程限制?基于公司章程的债务合同属性,公司章程一般仅具有内部效力,无法约束外部第三人,即无法限制股权的处分,因此第三人可获得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可以依法主张优购权。
5、不能要求甲公司的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 基于债务相对性的基本原理,丙公司与A公司发生债务关系,应首先向A公司主张权利,而无法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依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题目中并未明确告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前提,因此,由于甲公司的出资债务并未届期,甲公司尚未负担出资瑕疵责任,丙公司无法直接向甲主张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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