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蔡成功没有失去股东身份和资格,蔡成功被从大风公司的登记股东中抹去,并非基于真实的法律关系及意思表示,而是大风公司伪造签名及相关资料的结果,不能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新版题库,三式教育公众号软件考前更新押题,下载链接 www.weimei168.com
2.(1)蔡成功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主张应当被支持,公司法赋予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并复制上述资料的权利。
(2)蔡成功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的主张只能支持查阅,不能支持复制。对于财务会计账簿公司法只赋予有限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的权利,不支持复制的权利。
3.在有限公司中,基于人合性的保护,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中静公司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中静公司未进场交易并不能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丧失的结论。
4.中静公司有权主张电力公司和水利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电力公司的股权。中静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因联交所的公告而丧失,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电力公司没有经过法定流程,在中静公司主张优先购买的前提下,依旧签署了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中静公司可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主张此合同无效,并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相应股权。
5.本案中,中静公司和中安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分期付款支付协议》,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具有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的特点。虽然买方中安公司有第二期转让款逾期支付的情形,但其余款项均如约支付,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且股东名册已经变更,工商登记也已变更甚至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从维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其他股东信赖和人合性保护的角度,即使中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也应当要求中安公司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