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有: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 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人 民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能就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以裁 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