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走私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甲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进而实施非法活动;基于共同犯 罪共同说的原理,甲乙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内具有重合的部分,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甲向丙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2.乙的行为成立走私罪。因为甲乙二人只是共谋走私,乙对教唆丙挪用公款并不知情。
3.对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因为丙将公款挪用进行营 利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罪;丙收受甲的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后来丙携带挪用的公款潜 逃,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