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处罚。
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 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
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
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 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 诈骗的共犯论处。
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