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1)大局的根本性。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2)大 局的统领性。大局的统领性主要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 违大局要求、危害大局利益的行为。(3)大局的历史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与更新,人民群众的共同关切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变化和转移。因此,大局具有一定的历史性。(4)大局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 体统一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地方和部 门大局只有在符合党和国家大局要求、不与党和国家大局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才具有大局的意义。
2.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保证服务大局理念 的落实,必须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 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要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着力构建既有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也更有利于相互合作、彼此支持的法治运行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消除影响协调与配合的各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