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拒绝先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款项,乙公司未交货,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50万元(退30万元+定金罚则20万元)。
(4)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向A市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丁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设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甲公司认为丙公司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题中,租赁物为设备,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