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王某于2022年3月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欠乙公司的债务发生于2021年5月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王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李某主张自己无须对借款债务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李某于2022年1月退伙,甲企业欠乙公司的债务发生于2021年5月,属于退伙前的债务:
(3)黄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黄某在债务发生时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其后来转变成普通合伙人,所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