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①可以。理由:原属于建设单位工作。
(2)②可以。理由:属于相关服务工作,未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可以再后续监理过程成作为附加工作。
(3)③不可以。理由:属于监理单位正常工作。
(4)④不可以。理由:属于监理单位正常工作。
2.(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指派监理员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不妥之处:依据监理大纲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不妥,正确做法:应依据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3)不妥之处:报送建设单位审批。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事件3中:
(1)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不妥。理由:应由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2)邀请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理由: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从专家库中选取3名专家不妥。
理由: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4.事件4中:
(1)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承重结构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后才能开工。
(2)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重新装修不属于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
(3)施工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重新装修不属于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
(4)装饰公司应承担责任。理由:未取得设计单位装修设计图纸就擅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