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正确做法: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交底。
(2)不妥;正确做法: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项目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3)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修订监理规划。
(4)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处理合同争议。
(5)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整理工程监理资料。
2.不妥之处:以双方提出的变更费用价格的均值作为最终的结算单价;
正确做法:项目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变更费用价格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以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1)还应有:分包单位的业绩材料、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2)程序: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4.总监理工程师对事件4的处理程序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乙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
(2)要求施工单位就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组织专题论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要求施工单位补充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报审。审核通过后,签认并下达《工程复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