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表现如下:
①直接占用资源。“2016年9月,太阳公司与银行签署一笔担保合同。为大股东星科集团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1月,星科集团向龙辉公司借款2亿元,太阳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星科集团没有偿还借款,龙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做出判决,太阳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方,须与星科集团共同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
②关联性交易。a.商品服务交易活动。“太阳公司从甲公司购进熟料等重要原材料。双方签订了长期供应合同,价格比市场价高40%”。
b.资产租用和交易活动。“太阳公司还从乙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引入一台机器设备,租赁费用每年5000万元,同样的设备市场租赁价格为4000万元。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星科集团全资控制的子公司”。
③掠夺性财务活动。a.掠夺性融资。“太阳公司在2017年年底完成一项定向增发,向星科集团以每股6元价格定向增发1亿股,当时太阳公司的股价为每股12元,相当于5折进行定向增发”。
b.内幕交易。“太阳公司发布公告.拟购买丙公司100%股权,由于丙公司拥有物联网概念。所以太阳公司发布公告后l0个交易日内,股价大涨70%,发布公告前几天,星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刘某买入太阳公司股票l00万股,在公告发布后卖出,获利600多万元。经查,刘某买卖股票的时间都属于证监会认定的敏感期”。
c.掠夺性资本运作。“2017年5月,太阳公司发布了一份收购方案,计划收购大股东星科集团100%持有的丁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20亿元,丁公司被收购时净资产为5000万元,盈利能力较差。业内专家质疑是超溢价收购”。
(2)
①信息披露制度。“2016年9月,太阳公司与银行签署一笔担保合同,为大股东星科集团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1月,星科集团向龙辉公司借款2亿元,太阳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星科集团没有偿还借款,龙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做出判决,太阳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方,须与星科集团共同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这两笔担保均没有在2016年年报中进行信息披露”“2016年太阳公司l.4亿元的销售费用未及时入账,造成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此外,由于与星科集团多笔资金往来事项并未披露和记账.导致太阳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年报中存在信息不实、虚假记载的情况”。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
②中介机构。“2016年太阳公司1.4亿元的销售费用未及时入账。造成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此外,由于与星科集团多笔资金往来事项并未披露和记账,导致太阳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年报中存在信息不实、虚假记载的情况,而太阳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审计师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中介机构制度在案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
③政府监管。“2018年5月,某财经媒体深度报道了太阳公司存在的多种经营违规行为。该报道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成为热门话题后,G省证监局迅速反应,立案调查”。案例中政府监管发挥了应有的治理作用。
④媒体、专业人士的舆论监督。“2018年5月,某财经媒体深度报道了太阳公司存在的多种经营违规行为。该报道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成为热门话题”。案例中舆论监督发挥了应有的治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