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 A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
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4.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