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开始设备采购之前该项目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下图所示:

2.事件1中,建设单位在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B标段工程施工与安装的合同后,在采购B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时,又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建设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的供货和安装合同违反了与乙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其做法属于违约行为。
3.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安装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可以由厂商进行安装,总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建设单位和乙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
若厂商安装资质不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指出,仍由原施工单位安装。
4.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正确,无论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了该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均可以要求重新检验。若检查的结果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甲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检查的结果不合格,损失不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5.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不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对该索赔事件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1)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
2)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
4)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5)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