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招标工作不妥,因为该工作内容属于相关服务范围,而工程监理合同未委托相关服务工作;建设单位提出编制监理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不妥,因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故应在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
2.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不妥,因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批准监理规划不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监理规划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规划中“四控制”的提法不妥,“安全生产控制”的章节名称不正确,应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的提法不妥,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专项方案》的做法不正确,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先于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因为专项施工方案是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之一。
5.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后,拟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后继续实施的考虑不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实施细则补充、修改后,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