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因为乙男利用胁迫的方式达到与甲女结婚的目的。《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46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能。因为《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甲女请求撤销与乙男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