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该项单位工程的计划工期为100d。
(2)关键线路:A→D→G→J→K(或①—②—⑦—⑧—⑨—⑩)。
2.E工作和G工作共用的塔吊进入现场的合理时间是开工后30d。
3.建设单位提出的压缩J工作的方案能保证按期完工。
理由:B工作延误10d,经计算总工期为105d,与原工期相比延误5d,关键线路变为B→E→G→J→K。
此时J工作位于关键路线上,将其工作时间由35d压缩为30d,总工期仍为100d。
4.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在B工作延误的条件下,塔吊采取先E工作后G工作的顺序,则塔吊闲置时间=60—25—10—15=10
(d),故需要补偿塔吊闲置费用为6000元;因B工作延误45000元的损失费应予补偿。因此,应补偿费用总计=45000+6000=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