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企业矿山开采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A企业在应急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综合应急预案。
(2)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5)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6)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7)应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3.A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存在的不符合项:
(1)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A企业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基本安全设施:
(1)安全出口。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采场的安全出口,其他安全出口。
(2)安全通道和独立回风道。动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主溜井的安全检查通道,其他重要硐室或重要场所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3)井巷工程。各类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的人行道,斜坡道的缓坡段,井筒支护,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
(4)支护。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和侧帮、底部结构等的支护),硐室支护。
(5)保安矿柱。矿区保安矿柱,中段(分段)保安矿柱,采场点柱、保安间柱等,为安全目的而留设的其他保安矿柱。
(6)防治水。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隧洞、桥涵等),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坑底防灌水设施(包括露天坑底所做的假底、坑底回填等),热水充水矿床的疏水系统。
(7)竖井提升系统。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钢丝绳包括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隔离钢丝绳。罐道包括木罐道、型钢罐道、钢轨罐道、钢木复合罐道等。
(8)斜井提升系统。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提升钢丝绳。
(9)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各种闭锁和电气保护装置。
(10)排水系统。主水仓、井底水仓、接力排水水仓,主水泵房、接力泵房、各种排水水泵、排水管路、控制系统。
(11)通风系统。专用进风井及专用进风巷道,专用回风井及专用回风巷道,主通风机、控制系统。
(12)供、配电设施。矿山供电电源、线路及总降压主变压器容量,地表向井下供电电缆,井下各级配电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类型,高、低压供配电中性点接地方式,高、低压电缆,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供配电设施,地表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防雷设施,高压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直流牵引变电所电气保护设施,直流牵引网络安全措施,爆炸危险场所电机车轨道电气的安全措施,设有带油设备的电气硐室的安全措施,正常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