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题中甲公司拒绝理由系赵某持股比例太低,不属于法定“不正当目的“之情形,因此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2)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本题中,孙某系以现金形式支付,而赵某系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房产换取股权,二者是不同支付方式,不构成"同等条件”,因此,钱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而非赵某符合法律规定。
(3)赵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赵某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