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银行贷款及转贷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300+1060)÷(1+6%)×6%=360(万元)。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全额计税);支付的存款利息、转贷利息,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甲银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48-742)÷(1+6%)×6%=6(万元)。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3.甲银行购进存取款机及支付运费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65×5÷(1+13%)×13%+1.09÷(1+9%)×9%=3.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