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3%+2×9%=1.48(万元)。
2.业务(2)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额=(120+12)×13%=17.16(万元)。
3.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9(万元)。
4.业务(4)中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2)×13%=2.34(万元)。
5.业务(5)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根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5)在2019年7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5.65÷(1+13%)×13%=0.65(万元)。
6.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0%)×13%=4.29(万元)。
甲企业2019年7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税额=4.29+0.65+2.34-0.9-17.16-1.48=-12.26(万元),即甲企业本月不需缴纳增值税,有12.26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