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并非烟草企业或者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600×15%=690(万元);甲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220=72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因此,税前准予按限额扣除690万元,纳税调增额=720-690=30(万元)。
2.扣除限额1=50×60%=30(万元),扣除限额2=4600×5‰=23(万元),限额1>限额2。因此,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3万元,纳税调增额=50-23=27(万元)。
3.①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②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实际发生额84万元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税前准予按限额扣除72万元;③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5+(84-72)=17(万元)。
4.①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②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③投资收益的纳税调减额=5+40=45(万元)。
5.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实际发生额38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税前准予按限额扣除28万元,纳税调增额=38-28=10(万元)。
6.甲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27+17-45+10=639(万元);
甲企业2017年应纳税额=639×15%=95.85(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