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实际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以上200人以下的规定。(0.5分)
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只有30%,低于这一规定。(0.5分)
(2)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0.5分)
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0.5分)
(3)承销方式符合规定。(0.5分)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0.5分);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0.5分)证券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0.5分)
(4)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有以下错误: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该公司创立大会从公告到召开,间距时间不足15天。(1分)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分)
(5)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0.5分)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0.5分)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错误。(0.5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0.5分)
(6)①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0.5分)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定条件规定。(0.5分)
②其内容合法。(0.5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0.5分)
(7)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分)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