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整个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本题不存在此情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本题不存在此情形)。
(2)9月30日发运的6台空调的毁损、灭失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成立于9月1日。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