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1)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争议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①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注册程序,但是驰名商标专用权却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②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为了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也作出了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