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赵某应补足120万元出资额,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3)李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赵某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赵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钱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李某没有关系。